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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督商运商销:从清代食盐流通体制看国家的垄断

  • 2020-09-09 11:59:06
  • 来源:苗苗黑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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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中国封建国家长期在食盐生产和流通领域采取了垄断专利的政策,其政府的垄断和控制手段也不断变化,其中清政府在食盐流通领域的控制手段和运销模式极富典型意义。

  本文将清政府食盐运销归为三种模式:官运官销制、官督商运商销制(纲运制或引岸制)以及官运商销制。试图通过对清代食盐的三种运销模式的叙述和分析探讨封建政府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其内在规律是政府介入流通的程度越高,其商品的成本也就愈高,最终结果必然带来此种商品流通的衰败。

  关键词:食盐流通,垄断,官督商运商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

  中国历史上对于重要商品资源诸如盐、铁、酒、茶等一直存在着民营还是官营的争论。自春秋时代管仲提出“官山海”的主张后, 历代官府无不对这些重要的商品特别是盐铁资源采取不同程度的垄断和专卖,也称“莞榷”或“禁榷”制度。具体是由国家完全垄断或者部分垄断重要商品和自然资源的生产、收购、运输、销售这些环节,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以解决朝廷的财政需要。本文以清代食盐管理作为一个窗口来解读封建政府的垄断。

  《清史稿·食货四·盐法》称:“其行盐法有七:曰官督商销,曰官运商销,曰商运商销,曰商运民销、曰民运民销、曰官督民销,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这里称七种盐法,但只列举了六种,实际上漏举了官运官销。

  本文只从官和商(民)的关系入手进行分类,将食盐运销流通体制大致可分为官运官销、官督商运商销、官运商销。其原因大致有三:

  其一,商或民二者常互为转化,不易截然分开或对立,所以舍去商民的区分,容易使主题更为集中,因此官督商销和官督民销,只作为一类,事实上在这个分类中商人实际负责了运输和销售两大领域,所以定名为官督商运商销。

  其二,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因为“商”和“民”不易区分,只作为商运商销一种,这是一种完全民间自主经营,政府完全退出和放任的流通方式。中国古代自秦汉中央集权建立后,国家对于经济贸易特别是盐铁矿等资源完全放任的情况越来越少有,主流经济思想甚至是在那些重视工商业的经济学家理论一般也不认可利益完全归于民间商人,因此这种形式在清的整个食盐运输体制中也不占主导地位,所以在本文中将这三类排除,不做分析。

  其三,原来的官运官销和官运商销因为政府对运输和销售的控制程度是不同的,仍予以保留。

  这样本文将原来的七个分类变为三个即官运官销、官督商运商销和官运商销,这样的分类避免了过于琐碎和不易于分析的弱点。对第一类模式而言,民间资本和商人完全被排挤出流通领域,完全由国家独占盐业流通领域;而第二种国家仍对运输环节加以垄断官督商运商销,而放开销售部分,让商人和民间资本介入;对于第三种模式则是国家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将运输和销售完全承包给大盐商,官府只是通过控制在册大盐商保持着对盐业生产和流通的垄断权力。编订在册的大盐商事实上成为食盐流通的垄断经营者,册上无名者,没有领取盐引的资格,不准染指盐业的运销。

  清政府对于食盐流通领域的基本态度是既不能放任不管,一般也不管得过紧过死,他们更多地采用控制盐业在册商人的方式进行管制,从而实现其对食盐流通的垄断。所以清史稿的著者也根据清代盐业的实际情况得出结论,指出“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那么我们就具体分析说明一下清代盐业运销体制的利弊以及清政府在商品流通中所起的作用。

  一、官运官销

  官运官销是国家全方位的垄断。清代采用这一方式一般是在一定地区和时期,官府税率

  偏高,地区运输条件困难,商人无利可图,招商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出现的。如“滇盐由商人认票办运,而地无舟车,全恃人力,煎无煤草,全恃木柴,故运费工本皆重,而盐课率以一分,又重于他省,富商弃之弗顾。”[2] 清代曾经实行官运官销形式的有云南、两广、两浙、福建等盐区。其流弊很大,普遍不能持久。据《清盐法志·两浙十·运销门》载,两浙自雍正年间松江提营承办帑盐,实为官运官销之始。其后帑盐停罢,而官销之制亦废矣。据《清盐法志·福建六·运销门》云:“官办者,以地方官行盐,谓之官帮,而官又委诸馆伴,即闽语所谓穙户者是也。”官运官销的弊端就在于官府的垄断,导致腐败勒索横生,食盐营销成本巨大,激起民怨。当时就有监察御史甄之潢就将这以体制的弊端予以细致地道出:

  查商人行盐,有掺杂、夹带之弊,全赖地方官留心约治,而一经官卖,纵诸弊丛生,谁更为之查禁?臣细加询访,官卖之弊,约于每岁按季派运应销引目,各该州县出具印领选赴运馆领盐,到埠即签票四出,待该乡保具状分派各户。差役下乡即坐索酒饭,勒要银钱,溪囊已足,然后偕至官所,而管盐胥吏又索要规分,方令赴埠领盐;其守埠之人,非官司亲属,即亲信长随,既短扣斤数,复搀和沙土,以致民食维艰。及征银纳课,又明派以加耗羡,重重剥揭。官长任之胥役,胥役取之乡保,乡保势不得不派之小民,是以小民食盐一斤,定例不过一分八厘或二分三四厘,而加以一应科派杂费,竟至四五分不等。[3]

  从上面的上疏可以看出,清代官运官销食盐流弊甚大,掌握权力的官僚体制对于盐业流通的侵害巨大,他们或以次充好,或层层勒索,或缺斤短两,张开虎狼大口层层盘剥官督商运商销,导致成本巨大,盐价高涨,民生维艰。即使是旧时代的官员也深知其弊,上疏要求朝廷清除这些弊端。

  二、官督商运商销

  以“纲运制”或者“引岸制度”为其主要形式。国家的垄断占有权与垄断经营权分离,国家放弃了盐业经济的直接经营权,国家退出了食盐的直接生产、流通过程,但通过控制在册大盐商保持着对盐业生产和流通的垄断权力。编订在册的大盐商事实上成为食盐流通的垄断经营者,册上无名者,没有领取盐引的资格,不准染指盐业的运销。

  清政府沿袭了明代后期的引岸制度,其办法就是所谓的“滚总成纲”。其具体做法是:“传集众商,用滚纲旧法,公取资重引多之人,佥二十四名,尽以散商分隶其下,皆按名责成。”[4] 这种用“纲”的形式将盐商组织起来,“散商”要将自己的花名引数附在“总商”,由总商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按所领引数销售盐货并交纳盐税。盐政部门将一纲盐引,交给“总商”,由总商负责向散商征收盐税,然后交纳给盐政部门。总商具有包税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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