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专栏 / 论文 / 工商管理论文

食品管制机制比较及启发

  • 2020-09-13 11:59:02
  • 来源:苗苗黑板报
  • 编辑:admin
  • 己被围观 73 次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频发,尤其是2008 年爆发的三鹿奶粉事件最引人关注,由此催生了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及施行。《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屡屡见诸报端,如海南毒豇豆事件、地沟油事件、加碘盐事件等等,特别是2011 年 3 月爆发的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再次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不信任及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质疑。和中国一样,西方国家也曾历经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并就食品安全管制进行了长期的制度建设和变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外食品安全管制制度,可以为我国食品安全管制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若干国家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1.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

  自18世纪建国以来,美国的食品安全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过程。从管制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美国是分散管制模式的典型,以分品种管制为主,即政府部门按照食品种类进行分工管制。联邦政府层面,由 15 个管制机构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管制职责,最重要的两个机构是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 和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FSIS 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安全管制,并被授予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的权限。FDA 负责 FSIS 职能之外的所有食品的安全管制,约占美国食品消费量的 80%。尤为重要的是,FDA 负责美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制,与中国及其它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经常打交道。FSIS 和FDA 之外,还有三个较为重要的管制机构,分别是卫生部的疾病控制中心(U.S.Center for Disease andContol,CDC)、商务部的国家海洋渔业管理局(Na-tional Marshal and Fishes Service,NMFS) 以及环境保护总署 (Envi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CDC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调查,NMFS负责对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自愿的收费性监测,EPA负责对食品、动物饲料中农药使用和残留量的管制以及饮用水的安全管制。

  2.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法规

  上世纪初,由于美国食品生产过程中卫生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发消费者的强烈不满,1906 年6 月 30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安全管制法律《食品和药品法》,对食品生产中的卫生和安全予以规范,明确禁止企业生产和销售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食品和药品法》的实施,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对食品卫生和安全依法管制的开端。之后,针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顺应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等利益集团的压力,美国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管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如《肉类检查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配方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等。另外,突发事件也会促成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如 2001 年“9•11”事件之后,为了严防恐怖分子在食品供应链中的蓄意污染,美国 2002 年颁布了《公共安全与生物恐怖应急法》,制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举措。目前,美国有 35 部联邦法律涉及食品安全管制,最重要的是FDA 负责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SIS 负责执行的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制品检查法》和《蛋类检查法》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法》。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属于综合性法律,食品安全管制只是法规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则是非常具体的专门针对某一类食品的安全管制法规。此外,在《美国法典》中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严格和完善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农业部与 FDA 负责制定了美国《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对食品供应链中质量和安全的监控。

  3.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是美国食品安全管制的显著特点。食品召回对美国公众健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FISS和CDC的监测数据表明,1996年以来随着食品召回的数量稳步上升,食源性疾病发病率持续下降[1](P122)。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的召回法规和召回负责部门。《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详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各项内容。FDA和FSIS是食品召回负责部门。与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的负责范围一样,FSIS负责肉类、禽类和蛋类食品的召回,FDA 负责其余食品的召回。FDA 和 FSIS 就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召回,分别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如 FSIS制定的《FSIS指南 8080.1:肉类和禽类产品的召回》、《FSIS指南 8091.1:FSIS健康危害评估委员会工作程序》等。二是主动召回为主。美国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要求召回和指令召回。主动召回是食品企业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时,自愿向消费者发起的食品召回。如果食品企业没有主动进行食品召回,FDA 可以直接要求有问题的企业实施食品召回并且承担主要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在FDA 掌握了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要求召回才具备其合法性。此外,为了加强对生物制品、婴幼儿食品以及在洲际间销售的牛奶制品这 3 种特殊食品的安全管制,针对这类食品的安全隐患,FDA 有权强制这类企业实施食品召回,即指令召回。主动召回为主,可以有效激励企业主动进行食品召回以降低安全风险。三是召回程序完备。食品召回程序的完备,有利于提高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保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利益。四是召回制度分级明确。根据问题食品的风险程度,美国将食品召回划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甚至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形;二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有可能造成短期内有害健康的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健康的后果可能性较小的情形;三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基本上不会导致有害健康的后果的情形。分级不同,重视程度也不同。一级召回一般需要发布警报,二级召回可以发布警报,三级召回则一般不需要发布警报。

  (二)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1.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

  欧盟是全世界最大的食品生产与消费区域。欧盟食品安全管制体制包括欧盟和其成员国两个层次。从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开始,食品安全就是欧盟国家的关注重点。欧盟建立了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管制体制,纵向联通欧盟到各成员国国内各个层级,横向跨越欧盟成员国之间及欧盟与非欧盟国家之间。欧盟层级有四个主要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一是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欧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基本政策,制定重大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二是欧盟委员会及相应的常务委员会,包括食品科学委员会、动物健康与福利科学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职能是向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提供各种食品安全管制的立法建议和议案。三是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其职责是负责监测整个食物链的安全,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 8 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四是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在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统一规定下,各成员国建立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管制体系。欧盟与成员国之间,重大政策由欧盟统一制定,各国自己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的职责由各国根据国情自己制定,体现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友情链接: 学习帮

苗苗黑板报网(www.banbao123.com)为大家搜集整理中小学生手抄报图片,黑板报图片,板报设计模板,板报花边素材,儿童简笔画,还集专题板报,节日板报等为一体的板报学习网站

Copyright by 苗苗黑板报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5083775号

商务合作
添加微信:YuYoue199502
邮箱:stana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