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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退社看农村粮食类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博弈关系

  • 2020-09-13 11:59:02
  • 来源:苗苗黑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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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概述了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以及存在的退社问题。分析了合作社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博弈关系:农民与合作社之间存在利益公平与壮大发展的博弈;外部市场与合作社存在市场需求与利润的博弈;政府与合作社之间存在绩效与发展的博弈;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提出可行性建议:国家要推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的法律建设;农民要提高自身素质;市场方面可以倡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障碍市场;合作社要完善合作社内部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 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博弈;多元利益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大范围、低水平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探索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旨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户的谈判能力,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越来越凸显,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一席之地,提高竞争力,合作社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运而生。

  一、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社的典型,它以农民入社为基础,为农民提供粮食种植的一体化服务,其中一体化服务是指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把农业生产本身同生产资料的供应或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过程的若干环节纳入到合作社业务范围内,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实现规模经济,延长产业链条、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增值,增强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1]该类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乌山镇成立了优质水稻合作社,该社统一提供种子和化肥等生产资料,降低采购成本,统一培训技术,统一销售商品,提高生产技术,实行规模化生产,降低了生产成本。由于该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2006年该社农民纯收入较非社员增加了一半,极大地提高了入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人们对合作社的认可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农民个体经营收益小,风险大,当地有很多思想较开放的农民积极寻求新的致富路径,为合作社的成立发展提供了可能。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位于适于种植谷类、豆类等农作物生长的盆地或平原地带,该类区域地形平坦、土壤肥沃、临近水源、水利设施较完善,而且交通便利,利于农产品的运输,以及当地较好的经济发展状况都为发展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启动资金、技术支持和先决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该地区的大量农民进城或到附近工厂务工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缺失,撂荒现象增多,土地利用率降低,存在大量流转土地;同时,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国家和政府积极号召、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此外,当地还存在一些对粮食需求量较大的粮食初加工企业,上述种种因素均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可以大大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增强农民经受市场经济冲击、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5年2月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2月,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全国市场主体稳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33.74万户,同比增长28.74%,出资总额2.89万亿元,增长41.60%。目前,我国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形成良好态势,但由于正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社员退社问题就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所以,在当前,从多学科的综合视角出发,以社员退社问题为切入点了解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不规范运作的原因,有利于合作社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加强社员之间的合作,以提高合作社的发展能力和运行效率。这对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集体经济成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粮食类农业合作社农民退社问题描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坚持的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有自由选择加入或者退出的权利。合作社社员的退出是合作社运行机制中不可避免的,但是具有共同利益的社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是合作社运转的基础,如果没有足够的社员支持合作社的运转与发展,那么合作社是很难有立足之地的。虽然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能够减少农民个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风险,但是如果各方面利益主体的关系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极容易导致合作社的成效不显著,从而引发农民退社问题,最后导致合作社无法正常运转。

  于2007年7月开始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农民退社是农民自身利益与其所在合作社的发展产生冲突的一种极端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农民不同的退社方式可能是对合作社发展中不同问题的反映,两者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根据国内学者的分析结果,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主动退社,即农民主动提出退社要求,并根据合作社相关规章制度主动办理退社手续,最终离开合作社。第二,盲从退社,即一些社员在其他退社成员的影响下,主动提出退社要求,并按合作社相关规章制度主动办理退社手续,最终离开合作社。第三,隐形退社,即农民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社“成员”,却并不享受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也不履行合作社成员的义务。第四,被迫退社,即由于农民所在合作社因经营不善面临解散,或农民与合作社合同纠纷不可调和,农民“被迫”离开合作社的方式。[2]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及入社农民人数仍在不断增长,而且在合作社的发展已有成效的同时,为何仍然存在一些社员退社现象?因此,为防止农民退社现象的持续蔓延以及引导合作社良性发展,有必要对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农民退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三、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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